关于贯彻实施《沈阳市公共体育设施条例》的通知
各区、县(市)文体局,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沈阳市公共体育设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沈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经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市唯一一部体育地方性法规,为我市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为保证《条例》得以全面、准确、顺利地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
公民的身体素质、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公共体育设施做为城市综合功能的重要载体,其建设与管理是各级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条例》站在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顺应时代发展要求,从规划、建设、使用、服务、管理和保护等六个方面确定了公共体育设施发展的制度要求,是我市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加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体育公益事业和体育文化,保障人民群众开展体育活动,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条例》对推进体育事业全面发展的积极作用,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手段,切实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意识和能力,确保《条例》顺利施行。
二、认真组织《条例》学习培训
体育行政部门是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部门(单位)是贯彻实施《条例》的主力军。《条例》既为体育管理和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又向体育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扎实组织学习培训是当务之急。只有学透《条例》所规定的工作原则、目标、手段,吃透《条例》的精神实质、内在要求和赋予体育部门的责任和权力,才能切实提高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与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减少因不作为、乱作为而导致的责任追究,减少因违法行政而导致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为此,市体育局编印了《条例》学习宣传资料,向全市体育系统发放,同时,组织体育部门领导干部、体育行政执法人员和群众体育工作者、场馆管理工作者等参加的《条例》培训。在此基础上,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继续开展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扩大培训面,增强培训效果。
三、深入开展《条例》的宣传教育
《条例》是我市的地方性法规,其贯彻实施是一项需要各部门协同合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系统工程,既需要体育部门的主导,又需要《条例》规定的各相关部门、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分工合作,还需要管理服务对象的参与、配合和监督。因此,加强沟通配合,开展面向全社会的《条例》宣传工作非常必要。市人大常委会已召开了《条例》施行新闻发布会,并在沈阳日报上全文刊载《条例》,市体育局将配合《条例》的宣传,进一步扩大影响面。区、县(市)体育行政部门要在日常工作中,积极主动向有关部门宣传介绍《条例》的有关规定,引导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条例》的施行工作,为贯彻实施《条例》营造良好的“依法治体”环境。
四、明确实施《条例》的职责分工
《条例》规定了体育行政部门对公共体育设施工作的法定职责。为合法有效地行使这些职责,必须科学地对实施《条例》的职责分工予以界定。总的原则是市体育局对《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作负有统筹、协调、监督的责任;各项具体工作再分别确定具体的牵头部门、单位,我市两级体育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履行法定职责。
五、切实加强对《条例》实施工作的领导
各部门(单位)及其领导必须对此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提供保障。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在制定部门财政预算时,为实施《条例》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要在日常监督检查和执法过程当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做到凡开展监督检查都有档可查;要建立和完善体育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区、县(市)体育行政部门应保证相应机构、人员和专项经费等落实到位;要主动与财政、教育、规划、城建等部门、单位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各方面的职能作用,共同推进我市公共体育设施工作。《条例》实施中,如遇到不清楚问题,请及时向市体育局有关处室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