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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同意成立沈阳市企业体育协会的批复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5-28来源:沈阳市体育局【字号: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自19981025日起施行)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1110日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我局依据以上法律、规章给以批复

文件链接:关于同意成立沈阳市企业体育协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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