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成立沈阳市企业体育协会的批复的解读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我局依据以上法律、规章给以批复
文件链接:关于同意成立沈阳市企业体育协会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