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协中国之队国际足球赛中国U-22男子足球国家队VS巴林U-22男子足球国家队(沈阳)赛事组织及商业推广权招商挂牌公告
中国足协中国之队国际足球赛
中国U-22男子足球国家队VS巴林U-22男子足球国家队(沈阳)赛事
组织及商业推广权招商挂牌
公 告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公开征集中国足协中国之队 国际足球赛中国U-22男子足球国家队VS巴林U-22男子足球国家队(沈阳)赛事组织及商业推广合作方
(二)转让方:沈阳市足球协会
(三)项目地址:沈阳奥林匹克体育中心
(四)项目基本情况
1.权益名称:中国足协中国之队国际足球赛 中国U-22男子足球国家队VS巴林U-22男子足球国家队(沈阳)赛事组织及商业推广承办权
2.征集条件:提供中国足协中国之队国际足球赛 中国U-22男子足球国家队 VS巴林U-22男子足球国家队(沈阳)赛事所有的运营成本支出;提供赛事组织及宣传推广服务;提供赛事所需的车辆使用、服装、水等实物。
3.权益内容:合作方在赛事中享有中国足协授权的运营权、版权、商业开发权及相关知识产权。
4.项目背景:中国足协中国之队国际足球赛 中国U-22男子足球国家队VS巴林U-22男子足球国家队(沈阳)是经沈阳市人民政府同意,中国足协批准的赛事。主办单位是中国足球协会;承办单位是沈阳市足球协会;赛事推广是中国福特宝足球产业发展公司。计划在2015年9月4日在沈阳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举行。
5.项目现状:挂牌招商
二、招商条件与合作方资格条件
(一)招商条件
1.挂牌价格:人民币180万元。
2.挂牌公告期:2015年8月11日至2015年8月17日
3.选择合作方方式:挂牌期满,如征集到满足条件的意向合作方,三个工作日内签署合作协议。
4.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合作方终止挂牌。
5.履约条件:
(1)合作方必须完全接受《中国足协中国之队国际足球赛承办协议书》。
(2)保证在被选定为本项目的合作方后与转让方签署《中国足协中国之队国际足球赛合作协议》,完全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和承诺。
(3)合作方承担中国足协中国之队国际足球赛的所有运营成本(成本支出以合作方的实际支出为准),自负盈亏。
(4)合作方负责赛事组织、商务开发、宣传推广、赞助商服务、官方活动组织,所需费用由合作方负责,并享有中国足协授权的商务开发所获得的权益。
(5)合作方应在签署合作协议后,组建工作团队,按照转让方工作计划和时间节点,受转让方指派,完成相关赛事服务工作。合作方工作团队的组建和团队人工报酬等费用由合作方承担。
(6)合作方应在签署合作协议后的五天内,将成交价款汇入指定账户。
(7)合作方不得将赛事商业推广权移交到第三者(方),如确需移交须经沈阳足协重新审批。
(二)合作方资格条件:合作方必须为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三、合作方的权利
(一)享有八(8)块场地广告板或LED十八(18)分钟广告的发布权。如合作方对上述广告板进行广告发布招商,则进行广告发布的企业数量不得低于2家,同时不得超过4家,即每家广告发布企业可享有最少2块广告板(4.5分钟),同时最多不超过4块广告板(9分钟)。招商类别不得与中国足协中国之队现有赞助商类别冲突,并符合招商相关限制条款。
(二)享有在印刷物(门票、证件、海报、秩序册封底等赞助商标识展示区位上)展示赛事赞助商标识的权益。
(三)享有本场比赛门票销售全部收入(提供给中国足协和中国福特宝足球产业发展公司的门票除外)的权利。
(四)在中国足协和中国福特宝足球产业发展公司的统一指导和安排下,有权于比赛前在比赛场馆外就本场比赛举行新闻发布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相关费用由合作方负担。如发布会涉及中国足协中国之队、中国足协或中国福特宝足球产业发展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商务权益,应事先征得中国足协和中国福特宝足球产业发展公司的同意。如需邀请中国足协、中国福特宝足球产业发展公司相关人员出席的,应由合作方承担相关邀请人员的食宿费、交通费用。
(五)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中国足协中国之队国际足球赛承办协议书》。
四、转让方联系方式
(一)联 系 人:侯鹏
(二)联系电话:1388988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