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十六届五次关于规范沈阳市预付式游泳次卡“强制续费”陷阱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提案(第276号)的答复
张文良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沈阳市预付式游泳次卡“强制续费”陷阱,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衷心感谢您对沈阳游泳健身行业发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在提案中精准指出了我市预付式游泳次卡“强制续费”这一行业突出问题,深入剖析了问题背后的违法性、危害性及监管短板,提出的出台专项规范、优化到期处置、强化监管维权、加强普法宣传等建议,贴合行业实际、靶向性强,为我们精准破解游泳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乱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思路和实践指引,对我市提振体育消费信心、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近年来,我市全民健身事业快速发展,游泳作为群众喜闻乐见的健身项目,参与度持续提升,游泳健身机构在全市各区域快速布局,预付式消费模式也成为行业主流经营方式,为市民健身提供了便利。但与此同时,游泳次卡“强制续费激活”“过期作废”等霸王条款引发的消费纠纷频发,不仅严重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财产所有权等合法权益,也透支了行业信誉、抑制了体育消费潜力,这也是我们当前行业监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对此,市体育局高度重视,已将游泳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规范管理纳入重点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前期摸排和问题梳理,为后续精准施策奠定了基础。
结合您的提案建议,立足部门职能并统筹行业发展实际,下一步,市体育局将联合市场监管、商务等相关部门,聚焦游泳次卡预付式消费突出问题,从制度建设、监管执法、权益保障、行业引导等多方面发力,切实破解“强制续费”陷阱,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部门协同联动,加快推动地方立法
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5月1日施行为契机,积极配合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商务局推进我市预付式消费地方立法工作,结合游泳健身行业特点,提供行业实际监管需求和立法建议,明确预付式消费资金管理、监管职责划分、失信惩戒等内容,为行业规范管理提供法治保障。同时,探索建立体育、市场监管、商务、公安等部门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定期开展游泳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排查“强制续费”“卷款跑路”等问题,形成监管合力;针对游泳行业特点,研究探索预付资金托管、保证金制度等风险防控措施,加强与财政、金融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建立科学的资金监管机制,从源头防范经营风险,保障消费者预付款安全。
二、制定专项规范,明确消费与经营红线
积极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并发布《沈阳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将游泳行业作为重点规范领域,明确禁止“到期后强制充值激活剩余服务”“单方冻结剩余次数”“过期无条件作废”等不合理格式条款,同时在示范文本中明晰游泳次卡有效期、剩余次数处置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为执法调解、企业经营、消费者维权提供统一、清晰的依据。同时,推动建立合同审核备案制度,要求游泳健身机构使用的消费合同必须向体育、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严禁擅自修改示范文本核心条款,从源头杜绝霸王条款。
三、推行多元化处置方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结合游泳行业特点,联合相关部门出台具体规定,强制要求游泳健身机构为有效期内未用完的次卡,向消费者提供免费/低成本顺延、无损/低损转卡、按比例退款等至少一种合法处置方式:允许消费者支付合理管理成本费延长次卡使用期限,支持消费者凭有效证明办理次卡转让并限定手续费标准;对因经营者搬迁、停业、缩减服务等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消费,或消费者重大疾病、长期离沈等特殊情况,建立未消费次数按比例退款机制;倡导并鼓励经营者对卡内少于5次的小额剩余次数实行自动免费续期,推出更多惠民举措,切实维护消费者财产权益。
四、明确事前告知事项,规范合同履行行为
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明确游泳健身机构的事前告知义务,要求经营者在售卡时,以加粗字体、醒目弹窗、单独签署确认书等方式,向消费者明确告知次卡有效期、剩余次数处置规则、退款转卡流程等关键信息,确保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将游泳健身机构预付卡合同条款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重点,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未履行告知义务、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变相设置强制续费陷阱的经营者,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五、健全协同共治机制,畅通维权渠道
(一)优化投诉举报处理流程
加强与12315、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对接联动,建立游泳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纠纷快速受理、分类处置、联动执法机制,明确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处置职责和时限,提升纠纷化解效率,降低消费者个体维权成本。
(二)实施信用分级监管
推动建立游泳健身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将频繁引发“强制续费”等消费纠纷、拒不整改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查实的游泳馆,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限制其市场经营行为,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监管格局。
(三)压实行业自律责任
充分发挥市游泳协会等行业组织的桥梁和监督作用,指导协会制定游泳行业预付式消费自律公约,明确会员单位经营准则,开展诚信商户评选活动,树立行业标杆;推动协会建立内部投诉处理机制,对会员单位的违规行为及时调查、督促整改,对屡教不改的取消会员资格并向社会公示,营造守法诚信的经营氛围。
六、加强普法宣传,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
联合市场监管、消协等部门开展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普法宣传活动,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网络平台,以及社区、商圈、健身场馆等线下阵地,向游泳健身行业经营者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及预付式消费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强制续费”等行为的违法性,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向广大市民发布消费警示,曝光游泳次卡“强制续费”典型案例,讲解合法维权渠道和方式,明确告知消费者此类霸王条款为无效条款,引导消费者理性选择预付式消费、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推进消费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组织志愿者团队开展公益普法宣讲,提升全民体育消费维权意识。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体育健身行业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关注与建言,我们将以您的提案为重要抓手,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切实解决游泳次卡预付式消费突出问题,推动我市体育健身行业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让市民能够安心消费、舒心健身。
沈阳市体育局
202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