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体育行政执法案例四则
为扎实推进法治建设,充分发挥体育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度,现选取经营体育高危项目行政处罚案例4则发布,请各相关经营者予以警戒,保证合法合规经营。
1、南京雨花台区一健身中心无证经营游泳项目案
案情概要:
接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无许可证从事游泳经营活动。南京市体育局于2018年7月25日对当事人经营的游泳馆依法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多人在游泳,当事人无法出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称已到区体育局申请办证,经发询证函询证当事人未至区体育局申请相关手续。南京市体育局于2018年7月27日依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南京市体育局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游泳经营活动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2、深圳市罗湖区一物业管理公司未按规定经营游泳项目案
案情概要:
2018年7月5日,深圳市体育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深圳市罗湖区一物业管理公司经营的游泳池应当按国家标准要求现场配备3名救助人员在岗值守,而现场只有1名救生员在岗值守,当事人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规定,执法人员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7天内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7月25日,执法人员再次至当事人处进行整改复查,经查,现场只有1名救生员在岗值守,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深圳市体育部门于2018年7月30日依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深圳市体育部门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配置不低于规定数量救助人员经营游泳项目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500元。
3、三亚市吉阳去一旅游也管理公司无许可证经营潜水案
接游客投诉,反映当事人无许可证从事潜水经营活动,三亚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19年2月25日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主要经营海上娱乐项目,办理了营业执照,无未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支队对该公司依法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承认2019年2月10日,有游客在其经营的沙滩报名潜水,当事人员工安排该游客至亚龙湾西侧海域潜水并发生纠纷的事实。
处理结果:
三亚市体育部门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未经行政许可擅自经营潜水项目的行为,罚款人民币3万元。
4、上海市浦东新区一攀岩馆无许可证经营攀岩案
案情概要:
2019年1月18日,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攀岩馆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对外营业,现场发现场馆内有6人在进行攀岩活动,当事人无法出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于当日现场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许可证的攀岩经营活动,并于2019年1月24日依法决定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12月因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攀岩被浦东新区体育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2018年7月20日再次开放经营。
处理结果:
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攀岩经营活动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知识点: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须经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许可有效期限和场所地址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许可证应在游泳场所显要位置予以公示,不得擅自涂改、借用、转让。
2、经营期间(无论淡季旺季),游泳场所应根据开放泳池水面面积安排不低于规定数量的救生观察台,救生观察台上必须有救生员在岗。
3、不得聘用未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技能培训和救生工作。
4、游泳救生员、游泳教员上岗时应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或穿着能标明其身份的统一服装。
5、游泳救生员、教员的照片、姓名、资格证号信息应在游泳场所显要位置公示,并保持人员和信息的一致性。
6、游泳场所内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不得超出容量限制规定(人均游泳面积不小于2.5㎡/人),经营者应做好高峰时的泳客流量控制。
7、应当在经营场所中对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人、老年人参加游泳健身的特殊要求和可能危及安全的事项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8、珍惜信誉,诚信守法经营。对受过行政处罚、诚信守法状况差的经营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包括夜间和节假日检查)、依法从重处罚等惩戒措施。无证经营和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
来源:金华市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