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体育行政执法案例两则
(湖南省体育局 2020-12-14)
为扎实推进法治建设,充分发挥体育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度,现选取经营体育高危项目行政处罚案例2则发布,请各相关经营者予以警戒,保证合法合规经营。
一、“经营性游泳场所无证经营”案
案情概要:
2020年5月11日14时14分,12318益阳市文化市场举报平台接到某某电话,举报益阳市一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当天益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当事人经营的游泳馆依法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多人在游泳,当事人无法出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5月15日经批准,对该公司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游泳经营活动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株洲市一游泳馆未按规定经营游泳项目案
案情概要:
2019年4月16日,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对株洲市一游泳馆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发现营业现场仅有1名救助人员。执法人员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经营期间必须有3名以上救助人员。5月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现场仍仅有1名救助人员,检查5分钟后,另一名救助人员才赶到现场。当事人未能保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救助人员,其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且在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的情况下拒不改正。
处理结果:
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配置不低于规定数量救助人员经营游泳项目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万元。
普法知识点:
(一)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等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必须经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二)经营许可证应在游泳场所显要位置予以公示,不得擅自涂改、借用、转让。
(三)游泳救生员、教练员的照片、姓名、资格证号信息应在游泳场所显要位置公示,并保持人员和信息的一致性。
(四)经营期间(无论淡季旺季),游泳场所应根据开放泳池水面面积安排不低于规定数量的救生观察台,救生观察台上必须有救生员在岗。游泳救生员、游泳教员上岗时应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或穿着能标明其身份的统一服装。
(五)不得聘用未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技能培训和救生工作。
(六)游泳场所内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不得超出容量限制规定(人均游泳面积不小于2.5㎡/人),经营者应做好高峰时的泳客流量控制。
(七)应当在经营场所中对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人、老年人参加游泳健身的特殊要求和可能危及安全的事项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