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首页 头条信息 体育局概况 政务公开 工作信息 公众参与 行政许可 党建在线 政务服务 建议提案
2021/8/2 下午2:33:46 星期一 
工作信息

“兴沈英才计划”体育人才项目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7-23来源:沈阳市体育局【字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深入实施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2024年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英才计划体育人才项目重点支持在体育领域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体育人才主要包括教练员和运动员2类别

第四条  体育人才项目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下,市体育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举荐遴选范围、标准和数量

第五条  遴选范围。体育人才采取遴选方式产生。遴选范围体育专业技术人才。允许部分体育人才工作突出的驻沈单位自主举荐人才举荐单位名单及举荐名额市体育局确定,每动态调整。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一般不作为人选,担任厅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要从严掌握。

第六条  遴选标准。体育人才应具有中国国籍,全职在工作(含沈阳派驻外埠的办事机构)或具有沈阳户籍,为沈阳体育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有爱国奉献精神。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恪守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有开拓创新精神体育专业学术水平较高,业绩突出,在本训练项目上有重要成果,作出突出贡献,知名度较高,影响力较大。具体体育人才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教练员。沈阳市市属或区属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聘用)合同,且缴纳辽宁省或沈阳市社会保险的在职体育专业教练员。在沈阳市训练输送到上级运动队的运动员,代表国家或辽宁省年度获得下列成绩之一:奥运会、冬奥会或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8全运会3名或者参加国际国内赛事例如:国际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亚洲运动会和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等综合性体育赛事,最终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评议确定),取得重大突破成绩(以往未取得奖牌的项目在本次参赛中取得金、银、铜牌)

(二)运动员。由沈阳市输送并代表国家或辽宁省年度获得下列成绩之一:奥运会、冬奥会8名;参加国际国内赛事例如:国际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亚洲运动会和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等综合性体育赛事,最终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评议确定),取得重大突破成绩(以往未取得奖牌的项目在本次参赛中取得金、银、铜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年度考核不合格,当年不得申报;体育人才违反兴奋剂相关规定的,不得申报;其他不宜作为被举(推)荐对象的情形。

第八条  遴选数量。体育人才每支持20名左右,一般每3年开展一届,于此届最后一5-10月份开展遴选工作如上级机关本届结束后继续开展此项工作,每届市体育局将根据上级精神和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九条  发布通知。市体育局人事部门根据市体育人才队伍建设实际,采取一定形式,发布体育人才申报工作通知。

第十条  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个人按要求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报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劳动(聘用)合同或聘用协议、完税或社保缴纳证明、人才认定结果等佐证材料。输送教练员应当在所培养的运动员获奖或受表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单位举(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申请人填报的信息和提交材料真实性一一核对,并对其违纪违法情况、党纪政纪处分情况进行审核,逐级上报至市体育局竞训部门、人事部门复审,提出推荐意见。申请人所在单位为各区、县(市)属事业单位的,报送所在区、县(市)体育管理部门初审。

第十  资格审核。

初审通过后,市体育局人事部门会同局竞训部门向上级体育部门及相关协会进行核实复审

(一)输送教练员的资格审核

1.符合“三个一致”条件之一:运动员技术档案内参加市队训练入队时的启蒙教练姓名与奖励对象一致;运动员人事档案中运动员输送登记表内输送教练姓名与奖励对象一致;运动员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比赛时,比赛秩序册和成绩册的教练姓名与奖励对象一致。

2.运动员在比赛中取得奖牌项目与奖励对象培养过的项目一致,有转项或跨项时也认定为输送教练。

3.拟奖励对象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训练部门要提供奖励对象训练过该运动员的证明材料。

(二)运动员的资格审核:沈阳市培养出来运动员,代表国家或辽宁省取得相应成绩的,按照此细则实施。

第十  专业评审。体育局召开专家评议会,组相关部门和专家组及有关方面负责同志,采取研讨方式审核人选资质等相关信息。职称、学历、头衔、获奖情况等不作为主要依据

第十  审定公示。经市体育局党组会议审定后,采取一定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体育局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  印发名单。对公示无异议的体育人才,由市体育局印发通知落实相关政策

第四章  培养支持措施

第十  实践锻炼。注重岗位成才,支持体育人才参与单位重要工作,对有发展潜力、需要递进培养的抓紧放到关键岗位上历练,对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的在政策允许情况下及时使用。推动人才多岗位锻炼。重视发挥人才专长优势,鼓励支持参与重大课题、重要工作的研究论证

第十  资助奖励。

(一)教练员。

1.教练员奖励标准是输送队员获得奥运会、冬奥会或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教练奖励10万元,培养出获得奥运会、冬奥会或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第二、三名或全运会冠军的教练奖励8万元,培养出获得奥运会、冬奥会或列入奥运会的世界杯、世锦赛第4至第8名或全运会第二、三名运动员的教练奖励5万元,培养出参加国际国内赛事获得重大突破成绩的教练(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评议确定)奖励3万元。

2.奖励资金分配:依据《运动员输送登记表》(主教练1人,助理教练2人),本着突出奖励主教练的原则,按照输送至上级运动队15年以内(含15年)计发奖金,15年以上不再计发奖金的方式,制定奖励资金分配情况。

(1)输送教练是市属训练机构或区属训练机构的。输送教练员为1人时(即主教练),奖励资金主教练占100%;输送教练员为2人时(1名主教练,1名助理教练),奖励资金建议主教练占奖励总金额的70%,助理教练占奖励总金额的30%;输送教练员为3人时(1名主教练,2名助理教练),奖励资金建议主教练占60%,2名助理教练占40%(各占20%)。(助理教练为沈阳市市属或区属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聘用)合同,且缴纳辽宁省或沈阳市社会保险的在职体育专业教练员)。

(2)输送教练是市属和区属两级训练机构的。输送教练员为2人时(市属和区属各1名主教练),奖励资金建议各占奖励总金额的50%;输送教练员为3人时(2名主教练,1名助理教练),奖励资金建议2名主教练(市属和区属各1人)占奖励总金额的80%(各占40%),助理教练占奖励总金额的20%;输送教练员为4人时(2名主教练,2名助理教练),奖励资金建议2名主教练(市属和区属各1人)占奖励总金额的70%(各占35%),2名助理教练占奖励总金额的30%(各占15%);输送教练员为5人时(2名主教练,3名助理教练),奖励资金建议2名主教练(市属和区属各1人)占奖励总金额的70%(各占35%),3名助理教练占奖励总金额的30%(各占10%);输送教练员为6人时(2名主教练,4名助理教练),奖励资金建议2名主教练(市属和区属各1人)占奖励总金额的60%(各占30%),4名助理教练占奖励总金额的40%(各占10%)。

(二)运动员。

1.运动员奖励标准是在奥运会、冬奥会中,获得冠军的运动员或团体奖励10万元,获得第二、三名的运动员或团体奖励8万元,获得第4至8名的运动员或团体奖励5万元,参加国际国内赛事获得重大突破成绩的运动员或团体(由相关部门的专家组评议确定)奖励3万元。

2.奖励资金分配:个人项目按照奖励标准组织实施,集体项目无论是否上场,只要运动员所在单位竞训部门提供进入大名单证明材料的,可按照奖励标准实施奖励,奖励资金原则上按照平均分配的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  人才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兴沈英才计划”体育人才交流研讨,加强政治引领,提升专业能力。组织人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人才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把个人理想自觉融入体育事业中,为体育强市建设贡献体育力量

第十  跟踪培养。按照统筹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发挥体育人才传帮带作用,鼓励支持成就影响大、德高望重的知名教练帮助提升竞技体育水平。

二十  联系服务。认真听取人才意见建议,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鼓励人才所在单位加强政策配套,在科研经费、学术交流、职业发展等方面对人才予以积极支持,在职称评审、级别晋升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加大宣介力度,积极宣传优秀人才突出业绩和重要贡献。

第五章  管理、考核与评估

二十一  实行目标管理。体育人才获得支持后,除教练调入或运动员输送至国家、辽宁省运动队以外,3年内原则上工作不能调离沈阳

第二十  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由体育人才所在单位负责,考核情况报体育局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  实行结题(期满)评估。对体育人才,重点评估其工作业绩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取得预期成效的,准予结题,未取得预期成效的,延期结题,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结题评估时还应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延期期间,不享受合同期内的政策待遇。结题评估情况及时向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  建立退出机制。体育人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退回资助经费和奖励资金

1.除调入或输送至国家、辽宁省运动队以外,3工作调离沈阳

2.存在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等科研诚信问题的

3.存在违法违纪、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有其他不良社会影响不适合继续资助行为的

对存在23项问题的体育人才,今后不得参评兴辽英才计划3年内不得申报人才奖励项目。对存在上述问题的举荐单位,取消其举荐资格。对失信违规的个人及单位,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  关特殊支持。进一步加强对艰苦边远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县,以及少数民族地区和基层一线人才的举(推)荐。

第二十  奖励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品德、能力和业绩并重,业绩评价和用人主体评价相统一,按照就高不重复方法给予奖励。同一项赛事取得的成绩,沈阳市委、市政府没有表彰奖励的情况下,依据此细则实施奖励

第二十  本实施细则由沈阳市体育局人事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振兴发展需要适时调整。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主办单位:沈阳市体育局  网标识码:2101000050  网站地图
辽公网安备 21010202000446号  辽ICP备18010396号
建议使用1366×768分辨率 IE9.0以上版本浏览器
联系电话:024-23865758
技术支持单位:
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